“执行法官,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后悔,我现在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看守所提讯室内,曾为避执而变卖名下房产的被执行人李某连声忏悔。5月28日,贵溪市人民法院紧密依托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机制,通过依法追究涉嫌拒执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促使其所涉案件成功执结,取得良好执行震慑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因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拒绝还款,周某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周某经催要无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执行部门依法向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向其耐心宣教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阐明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然而,李某态度十分顽固,既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鉴于李某的恶劣行为,执行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依法对其司法拘留,但李某仍未悔改。 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周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团队经调查后发现:在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因房屋拆迁获得了一套补偿房,但其为逃避执行竟将该套房产变卖并转移卖房款。为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严厉打击和惩罚拒执行为,执行团队依托执行联动机制,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下旬,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逮捕。身处铁窗后,李某终于开始后悔和反思。经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和警告训诫,李某在关押期间主动表达履行意愿。经执行团队进一步劝导和调解,李某的近亲属于28日代李某与申请人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兑付到位,该案宣告成功执结。 执行法官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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