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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重婚引发离婚诉讼 兼顾法理情作出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充分兼顾法理情及审判效果,一审审结一起因重婚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定纷止争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据悉,男子小勇(化名)与女子小菊(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8年,小菊赴外省与当地一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2020年,小菊因犯重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小菊于2022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小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考虑到该案情况特殊,志光法庭受理起诉后高度审慎,承办法官在核实案情的同时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悉心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由于原告小菊已育有多名子女,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将重心集中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家事调查,两人已无和好可能。经当面协商后,被告小勇同意离婚,但提出小菊离家多年且与他人重婚,两人的两名子女一直由其独力抚养,要求小菊补偿抚养费并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及衍生新的纠纷,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反复释法析理的基础上,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并快速理出该案审理焦点。基于原告小菊无工作及收入来源,且还需养育后来生育的子女,承办法官一方面根据双方现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双方的主张依法依规做出相应裁判;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判后向双方全程宣教家庭教育知识,并依法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教育引导双方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重。

  兼顾法理情并综合评判后,志光法庭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小勇和小菊离婚;两人生育的两名子女由被告小勇抚养,由小菊按年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子女成年;小菊一次性补偿小勇先前的子女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小勇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30/2024053057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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