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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信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研究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傅信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二级大法官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也多次强调,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司法裁判实践。新时代司法工作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精髓,在涵养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夯实法治社会基础、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如我在诉”“德法并重”“以和为贵”等观念融入到司法工作各环节,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本期特此编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傅信平院长撰写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研究》一文,供读者参考。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研究

  文|傅信平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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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和组成内容,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凝聚最广泛司法认同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司法实践中,做实“如我在诉”、坚持能动履职、追求德法并举、推进诉源治理、锻造法院铁军均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和“法理情融合”的裁判方法,积极探索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夯实法治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司法裁判 传承与发展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与时代创新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创新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司法价值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三)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

  三、新时代司法裁判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和运用

  (一)秉持“如我在诉”情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传承德法相济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抓实抓细“三源共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五)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规范化路径

  结语

  ▐ 引 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与发展演变,形成了涵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释。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有益营养,才能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国情、体现中国本土特色、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导。这就要求,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让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充分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探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现代化转型与创新性发展的现实路径。

  ▐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与时代创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我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制思想、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包含了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专属器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弥足珍贵的组成部分。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然儒家思想占据了思想文化上的统治地位,但也吸收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各派学说的法律思想及内容主张,形成了具有独特内涵与价值取向的法律品格和精神内涵,绵延至今依然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1.奉法强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锚定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文化乃至文明,都有其内生的价值追求和理想描绘。在先秦时期,我国的思想家就将“奉法强国”作为国家强盛的重要手段和必要保障,以法家为代表,主张国家强盛的前提就是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律,不仅注重保障平民的基本权利,更要借此约束贵族特权、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实现阶级流动、维护统治者利益。及至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和商鞅分别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和“法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的论断,进一步反映出法家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关键,对于国家兴旺强盛和长治久安至关重要的基本观点,以及法律的性质就是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则,是国家与统治者利益判断标准的基本定义。

  在注重制定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样十分重视注重公正和严格地实施法律,正所谓“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贞观政要·赦令》更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直接动摇依法治国的根基。明朝张居正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法治警言,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是治国安邦固本的基石,阐明了法律的生命在于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2.民为邦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

  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便已深谙“民为邦本”的道理,从《尚书》中记载的大禹之孙太康因为沉溺于狩猎,导致朝政荒芜、引起百姓不满,最终被后羿占领都城的故事中即可管窥。百家争鸣时代,孟子提出“得民心者,得天下”和“民贵君轻”的政治主张,民本思想已然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唐太宗李世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论断,更是对这一历史规律的生动总结,历代的先进统治者和政治家,无不将民生稳定视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由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始终体现为“民为邦本”,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为醒目的特征。

  《尚书·五子之歌》中记载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简洁有力地总结了民本思想的真谛,揭示出民众是国家稳固的基础。这一“民本”理念,成为统治者关爱民生、体恤民众的内在约束和引导,发展形成了“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的施政理念,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以此为基石,不断延伸其内涵与要求,进而提出了惠民、便民和利民等主张,最终将“民为邦本”理念的落脚点定位在维护人民的利益之上,是最鲜明的底色。

  3.以和为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追求

  从古至今,“和谐”始终是社会治理的最理想状态,其内涵不仅包括个体之间的“和”,还涵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层面。“以和为贵”的思想和价值观,提倡以“礼”的方式、以“和”的目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既是“无讼”社会治理目标的思想基础,更是实现“无讼”理想社会状态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法。《论语》记载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观点,深刻地反映出孔子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措施不仅不是诉讼,而是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诉讼的使用。

  “和谐”的理想状态由此成为我国历代统治者的主要追求和重要政绩,“天人合一”思想就是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实现“和谐”的集大成者,主张整个人类社会乃至自然世界都应当实现和谐安宁,“无讼”观点进而成为这一思想的内容指导和行为方式。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孔子对于“大同”世界的构想和描绘,实质上就包含对“无讼”的治理效果和社会状态的追求。

  4.德主刑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我约束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提倡将刑罚的惩罚强制效果和礼数的教育感化功能相结合,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从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以窥见,儒家将“明德”与“慎罚”定义为主与次、原则与补充、前提与目标的关系,通过“明德”,实现对百姓的思想引导和道德教化,做到“自愿”守法;通过“慎罚”,让百姓畏惧法律的处罚,从而“不敢”违法,二者各取其长、互补所短。

  “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在孔子看来,遵礼明德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法律与刑罚应当作为辅助手段,如果仅仅依靠刑罚的恐惧,并不能让群众真正信服遵从国家的法律。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不断巩固,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德主刑辅”思想最终实现了法典化和制度化。

  5.隆礼重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关怀

  “出礼入刑”形成于周公制礼,“礼”逐渐具备了系统性和全局性,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虽然法家思想在秦朝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二世而亡,汉朝统治者再次对礼法关系进行了反思和改良,废除了部分秦朝的严刑峻法,及至汉武帝时期,根据儒家“定经制,兴礼乐”的思想主张,阐释和发展了“礼法合一”的内容和逻辑,“隆礼重法”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隆礼重法”完善了礼和法的关系,尽管后期的历代封建统治者对二者存在不同程度的侧重差异,但是,“隆礼重法”所主张的法律制度必须以礼法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和观点支撑,实现礼的自我要求转化为法的强制性要求的治国理政模式;所提倡的以刑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举的法典编纂模式;所追求的法理、事理和情理相统一,将儒家思想融入审判决狱等思想行为模式,始终是封建统治者的参考和遵循。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创新

  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始终注重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基本法治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这一继承与创新过程的最新成果,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大的历史延展性和蓬勃的时代生命力。

  1.“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对“奉法强国”的继承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的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奉法强国”理念继承和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在法理层面,“固根本”是党执政兴国、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在现实层面,“稳预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秩序。在效益层面,“利长远”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和实现人民福祉的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刻而具体地阐释了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民为邦本”的继承创新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党的执政理念始终聚焦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江西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司法工作就紧紧围绕保障广大工农利益,如《井冈山土地法》,改变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标要求和理论方法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干部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全面阐释了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与最广泛的基础,保障人民权益就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目的。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对“民为邦本”理念的继承和创新,更是人民群众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做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德主刑辅”和“隆礼重法”的继承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阐述了“德治”不仅是方法,更是内容,应当包含和体现出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朴素情感的共同诉求及认同,应当注重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苏区建设时期,各级裁判机关就针对犯事者阶级路线和阶级成分的不同,作出轻重有别的处罚,以追求更好的裁判效果。如对豪绅、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等反革命罪犯,“应处以重刑,贫苦工农应该从轻”。同时,也不应当忽视“法治”较“德治”更具他律的作用,做到道德教化与法律指引的有机统一,实现对“隆礼重法”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达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想效果。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充分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和“隆礼重法”的基础上,将之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和基本法治原理有机结合,进行了适应当代中国国情的创新性改造。

  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对“以和为贵”的继承创新

  “无讼息争”是中国传统社会实现人际关系友善,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的核心理念。在苏区建设时期,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就已十分注重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吸收和运用,并依此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乡政府有权有责对群众争执进行调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求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平安和谐,确保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科学论断,不仅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内涵,更是“以和为贵”“无讼息争”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继承与发展。

  ▐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司法价值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体系,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举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孕育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间具有相通之处,二者的结合点或契合之处体现在,人民逻辑和人民立场是它们共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深刻指出人民性是人民司法事业所遵循和坚持的基本精神与原则。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法律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为邦本”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人民性的渊源和体现,红色司法传统赓续了法治为了人民的基本思想,如苏维埃政权倡导的群众公审大会等措施就是司法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求胜利的典型代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无论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民为邦本”,还是全面依法治国所强调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都坚定地遵循了人民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源远流长,历久弥新,有着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传承并维系好人民群众内心的朴素认同。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更要传承和弘扬中国共产党的红色司法优良传统,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情感认同和文化传统的现代法治体系。

  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原理有机结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需要在本国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法治中国建设与发展的突出优势就是传承千年绵延不息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基本法治原理相结合,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精神认同。其次,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文化自信的迫切要求,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并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最后,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科学创新发展。虽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渊源不同,但二者在中国的土壤上却密不可分,可以相互促进、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体现了党对历史经验和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也彰显了党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的新高度。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不断推动法治理念和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

  在同一国家、同一地域内生活的人民,其传统、习惯、语言都有一定的共通性。因此,基于传统文化形成的政令和制度往往更契合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方向,更容易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表着最广泛的文化认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实现最广泛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与法治的自我印证。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很多基本内容都来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富强”“民主”是对“国泰民安”理念的延续和发展;“平等”与儒家的“天下大同”思想价值融通;“公正”涉及“公生明,偏生暗”等诸多论述,共同构成了社会共识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精神支撑。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如果脱离传统法治文化根基,就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进而失去权威性和可行性。如果法律的制度、机制与人民群众内心所共同认可的传统文化和朴素认同一致,那么这样的制度、机制才是符合民族特性的,人民群众也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认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人民群众心中普遍扎根,被人民群众普遍信仰并自觉遵循,只有不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公正良善作为标尺,做到良法善治、公平公正,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融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数千年治国理政的智慧,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上,并赋予了中国司法制度独特的内涵和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世界和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深刻而全面地指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建设和发展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新时代司法制度建设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许多现代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理念和制度。“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初步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周太祖所提出的“狱不滞留,人无枉挠”体现了追求公正和效率的精神;唐代《唐律疏义》强调“诸断罪,皆须具引律文格式正文”,坚持据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宣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被广泛应用,展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公开性。这些历史智慧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和法治观念,至今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多样化,人民法院必须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理念与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相结合,坚持辩证“扬弃”,做到融会贯通、创新发展,提炼出适应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三、新时代司法裁判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和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批判性吸收和创造性转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守正创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挖掘、继承、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强国理念、民本思想、价值追求、人文关怀、道德规范和思维方式,使之与新时代司法裁判相融相通,为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历史积淀、文化根基和精神支柱。

  (一)秉持“如我在诉”情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先秦时代的民本思想,为古代中国政通人和提供了明确的政治准则,历经千年岁月而愈显生机勃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民为邦本”思想,并将这种民本思想推向了全新的境界。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司法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持“如我在诉”情怀,时刻牢记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是人民群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便民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美好向往。“如我在诉”要求从人民群众感受出发,坚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是传统“民为邦本”思想在新时代司法领域的具体写照。

  (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的作用有诸多精彩论述。“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等论述强调法是一种规则,是行为准则;“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等论述强调法对于国家治理、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法治作用在新时代更加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这一目标任务,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能动履职要求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发挥法治作用、履行好人民法院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奉法强国”思想的创新性发展。

  (三)传承德法相济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礼法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强调“礼”既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追求,需要法律予以辅助,“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由此法律不仅止恶,还应劝善。这一特征延续至今,其所蕴含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价值取向仍深度存活于中国人的文化血脉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传承德法相济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努力使司法审判对“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德法相济”要求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传统“礼法结合”特征在新时代的内容再造。

  (四)抓实抓细“三源共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与和谐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无讼的追求使得古代中国的地方官员(一般也是司法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去化解纠纷,在处理方式上更多地选择劝解、调解、和解等方法,同时借助乡绅、耆老、里长等力量,在断案时不仅依据国家律令,也依据礼仪规范以及乡规民约。无讼与和谐的价值取向在社会治理上表现为多元治理、强调民间调解、以和为贵等,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抓实抓细诉源治理、案源治理、访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案源治理、访源治理与诉源治理紧密关联、高度耦合,是矛盾纠纷在不断发展阶段的不同治理样态。抓实抓细“三源共治”要求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审理与管理齐抓、预防与化解联动,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互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真正实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的目标,是对传统无讼与和谐理念的继承和升华。

  (五)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中国古代对于司法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公生明,廉生威”等格言反映了对司法人员的明确要求。对于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司法官员,比如包拯、海瑞等,民间冠之以“青天”的称呼,传递出传统法律文化对司法人员的厚望重托。这一殷切期望也为现代司法所承继,演化出与新时代精神相融合的多重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强调“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确保法官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业务素质建设为基础、以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为依托,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为新时代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提供有效路径,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人员素质要求的深化和超越。

  ▐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文化理性、文化情感和文化经验相互交融的产物,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不仅可以作为法官的潜意识,影响司法裁量的判断,还能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衡平标准,检验司法裁量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院的司法裁判必须深度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敬、尊重的基础上转化发展,推陈出新,将优秀传统文化内化为现代司法建设的动力源泉。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功用在于通过继承、弘扬、创新,使之与当代文化建设相互融合发展,并为法院之整体性建设提供指引。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应不断挖掘其中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传统文化的现代活力,发挥其在现代司法进程中的重要价值。

  1.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

  传统本身是一种深厚的历史文化力量,它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是对传统文化不加辨别地照搬照抄,而是在深刻觉醒、认知和更新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实际、把握发展规律、主动自我分析、始终保持进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基石,传统文化的精神不会因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倡导而破碎和消失。相反,它仍然是法治生命之循环,潜伏在中华民族人民的血脉之中,从而形成更符合中华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价体系;它凝聚着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交往过程中积累的生活经验,承载着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也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各种文化元素,在融入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促使我们进一步发掘和吸收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时,其主要作用是提供精神指导资源,即通过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指导促进深层文化认同,进而通过文化认同促进法治认同。

  因此,现代司法应在摒弃泛教化思想的基础上,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原始精髓,重新认识和评价其价值,通过创设路径有效对接现代司法,并转化为当代司法价值的源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有机融合:应从案件当事人利益出发,用人文关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情理性分析;应从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出发,避免僵化、机械化司法裁量;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社会公众的法律期望,在促进社会共识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坚持借鉴与弘扬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功能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题广泛、内容广博,其基因体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根基和思想精华的“再总结”。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效融入现代司法实践之中,可以更好地发挥法治中的道德教化作用和多元处理方式,使中国古代法制传统中的道德约束、习惯养成、舆论监督等隐性功能得到充分实现。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体系,应该充分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化精华,探寻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契合的价值理念,汲取现代法治建设的原生力量,应充分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充分挖掘和传承其中文化精华,汲取历史营养,择善而用。

  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功能的不断分化细化,规范性指引功能不断凸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准确把握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契合点,在尊重社会历史规律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地宣扬,如此才能在深层次对法治的运行起到正面效果,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其不仅仅在于法律言语的宣传之上,更在于通过一定的司法行为和载体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予以明示。一方面要遵循内在的融贯性。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法律论证,关键在于“融入”的定位。它不是主观地、任意地“填充”,亦不是简单地机械“连接”。“融合”是着力于二者的共通之处,尽管可能在具体问题上是互补或者主导的,但通过融合的过程可以使这种内在的共性相互作用和相互包容。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正当性。在此情况下需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形式正当性,价值判断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立法者的意图;二是共识正当性,即以共同体一般成员理解的法律条文的含义为准据,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普通成员使用的同样语词可能表达的含义去平衡;三是功能正当性,即要求获得公正或良好的结果,法官才能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裁判内容。

  3.坚持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精神传播功能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具有民族特色,又具有时代价值;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开放性,需要随着时代发展辩证继承、拓展完善。经过传承创新、经由“第二个结合”转型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立根铸魂的重要力量。通过不断深入“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时代图景的转化中得以呈现新内涵、新样态,中华文明得以实现成长更新。而法律是人们外在行为的调节,它离不开其背后“终极目的”的精神中心,也离不开影响它的历史文化传统,否则,它不仅会失去道德控制,变得任性无序,还会因为脱离了文化母体而失去价值来源。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要从不同角度从中提炼规则之治与习惯之治的不同要素,将视野放宽放广,注重其他受众主体的共识的达成,尤其是契合普通民众认知的整合。

  以家事审判改革为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往往内含一些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如和谐、平等,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不仅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纠纷,更需要达到“治疗性司法”的目的,以在可能的条件下实现对危机婚姻与家庭的治愈。一方面,要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伦精神的引领作用,依托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针对性地制定纠纷化解计划,促进家庭和谐。另一方面,案件审理应从注重财产权保护转向充分注重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利,尤其是涉及家风文明道德的案件,更应凸显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人性化特征。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规范化路径

  现代法治理想的实现除了正式的规范性制度外,还必须依靠其背后其所属社会所承认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能够实现制度理性与经验理性、规则治理与道德自律、自治与管理的有机整合。

  1.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转变司法作风

  法律和社会二者是不断互动的,社会的情境会影响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法律又会对社会情境产生不同的效应。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正是法律事实经验与法律规则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央苏区司法优良传统其蕴含的人民性特征与当代的司法为民理念一脉相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强调“必须始终赓续红色血脉,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必须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传承的过程中重视挖掘其中的人民逻辑和人民立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牢固树立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把人民性的要求融入具体工作中,不断形成自觉,真正入脑入心,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在法律之内寻求最佳社会效果;必须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加强“立审执”各环节衔接配合,推进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化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法院内控管理,强化智能化监督,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深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人民司法性质宗旨、职责使命教育,引导树立司法职业尊荣感、使命感、责任感。

  2.弘扬“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维护法律尊严

  中国传统司法极为强调以法律作为断案的标准,“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公正司法”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特征,亦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学习司法先驱的担当和智慧,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守护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规则优先,严格依法裁判,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法律规则,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风尚;必须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必须认真研判不平等现象及其潜藏的社会风险,依法审理好当事人针对违法不平等对待提起的诉讼案件,敢于对违背法律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不平等现象和做法亮剑说不,积极化解因社会不平等引发的矛盾冲突,促进平等在发展中不断实现;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3.弘扬“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助推社会治理

  司法裁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纠纷,明确社会治理规则,权威性司法裁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法理智慧,如“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的“和合”理念,这些充分肯定了人类与天地自然的和谐性;苏区时期的司法机关根据群众“息讼”“少讼”的心理特点,在民事纠纷的处理当中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并注重到群众当中、到纠纷现场去办案,在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这些都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本土性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初衷和目的,在本质上是为了使法律在参与社会治理上提供一种符合法律理性思维的参考、运用方法或方式。其中,这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对一些案件的审理裁量,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符合整个社会发展利益的裁判智慧,从而彰显法律参与公共社会管理的作用与价值,最终引导裁判、传递真实价值。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抓前端、治未病”贯穿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各领域全过程,着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让多数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就地解决,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分流、分层过滤、实质化解;必须善于从类案中发现线索,以案为本、以案管理,针对案件领域普遍存在的治理问题和监管漏洞,向有关行政部门建言献策;必须做实涉诉信访工作,加快推进“有信必复”,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质效。

  4.弘扬“法理情融合”的裁判方法,避免机械司法

  传统司法的情理是传统社会规范所允许的情感理性,而现代司法的情理则是现代社会规范所允许的情感理性裁判,是一个释法明理、利益博弈、情感说服的综合过程,法官可以将“法理情”相互融合,在裁判过程中让当事人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含价值。法官在裁判说理引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不仅有助于深化法理与情理的融合,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裁判受众在道德层面上的认同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的,“作为法官,精通法律是基本要求,同时也需要更高水平的文化素养,释法说理、调解裁判也是在传播、创造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把刚性的法律规则与柔性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等多种社会规范,采取调研、走访、调解、宣教、说理等多种方式,促进情理法相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必须进一步整合民事纠纷的多主体、多规则、多解决方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利益协调作用,使纠纷化解真正达到“法礼融合”的境界;必须根据社会习俗习惯、社会公共政策,在个案中平衡司法公正,满足公众稳定的规范期待;必须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 结 语

  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为深刻的群体记忆、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是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起源与家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伟大进程中,法治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部署,那就是要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升级为法治强国。文化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法治建设亟须体现和包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更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其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方面面,这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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