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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磋商项目“包赚”,是投资还是借贷?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

  随着经济发展稳步推进,入股投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当事人之间签订保本协议或者明确约定“包赚不赔”的,大多数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然而,对于缺乏此类协议或者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仅凭投资磋商过程所说的“包赚”“两个月会回本钱”,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某与张某某曾磋商投资口罩项目,在口头磋商过程中,张某某提到该项目“包赚”“两个月拿回本钱”。双方对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投资款给张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此后,陈某某以该笔款项是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陈某某主张案涉款项30万元是张某某向其借款,但其并未提供借条或关于保本投资的协议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单从陈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款,因此陈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福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投资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而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和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为明确投资与借贷之间的界限,需要了解“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协议的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协议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合作协议、合伙协议等为名。同时,该类协议中存在保底条款,即无论项目是否亏损,投资方均可按一定标准获得收益。且投资方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该案中,投资方陈某某未能提供可以证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相关协议,仅提供其与张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但根据该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张某某明确否认案涉款项是借款,而仅凭张某某在磋商过程中口头所说的“包赚”“两个月拿回本钱”等内容,可以体现其提到该项目的高利润,却不足以证明其是在承诺陈某某在投资中仅享有收益而不承担风险,因此陈某某仅以此主张案涉款项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款,法院未予采信。

  法官提醒

  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直接签订借款协议更为稳妥,双方还可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双方是想签订投资协议,就要在协议中明确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29/43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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