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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拿母亲手机打赏主播14万 家长要求退款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件,10岁男孩小州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某天夜深人静之时,年仅10岁的小州趁母亲睡着,拿起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登录母亲的账号看起了直播。光看直播还不过瘾,小州还根据其此前偷偷记下的母亲支付宝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

  几天后,小州的妈妈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于是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一个多月后,小州在家上网课,于是又有了拿到母亲手机的机会。然而第一次的错误行为并没有给小州带来教训。在其拿到母亲手机后,再次用母亲的账号在同一个平台看起了直播,涉案账号两周内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余元。

  小州的妈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为追回14万打赏款,小州的妈妈便以小州的名义将平台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州妈妈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美女主播、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且涉案账号在期间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录,虽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况,但也的确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的妈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州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小州妈妈就申请过退款,表明其已经知道小州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但仍然疏于对小州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小州妈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账户存在成年人混用的情况,争议的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州妈妈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因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5/t20240530_1665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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