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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年会时摔成九级伤残,索赔70万!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8

  参加公司年会

  结果在聚餐的酒店摔倒

  摔成九级伤残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酒店参加公司年会时,在该酒店卫生间洗手台前摔倒受伤。张某住院211天后出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起诉该酒店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70余万元。另查明,张某就本案事故起诉投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9045元。同时,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起诉组织年会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尚在诉讼中。

  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其步行时应当注意洗手台前路面湿滑风险,注意安全标识,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某酒店作为事发现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经营、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案涉洗手间、洗手台属于某酒店管理的区域,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故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酒店承担30%民事责任,判决某酒店赔付张某损失11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广大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注意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保障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注意自身安全,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27/202405275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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