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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以案解读!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5

  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从法律角度化解双方对嫁妆归属的争议。

  据悉,男子闵某和女子蒋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当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20年两人补办婚礼,闵某补给彩礼12万元,蒋某及父母收下彩礼,次日将该笔款项存入蒋某名下作为陪嫁。其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蒋某于今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经家事调查,两人已无和好可能,在调解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时,被告闵某认为存在蒋某名下的12万元陪嫁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蒋某则认为该笔陪嫁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承办法官经梳理案情后认为,该笔12万元的嫁妆系两人登记结婚之后蒋某的父母所赠且并未明确约定只赠给蒋某一人,因此该笔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释法析理和沟通劝导,闵某和蒋某对此均表示认可。在承办法官悉心调处下,双方于日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就女儿抚养问题及包括该笔嫁妆在内的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嫁妆的性质和归属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和约定来确定,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女方的,那么视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予的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就包括嫁妆在内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书面约定并共同签字确认,从而避免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24/2024052457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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