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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均已过世,债权债务能否消灭?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5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秀忍 许鸿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贷双方均已过世,债权债务能否消灭?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2年间,李某因需向王某陆续借款40万余元。此后,李某还未还款便去世,王某只能以李某的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的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表明参加诉讼。

  至此,本案原借、贷双方均已去世,仅留有3份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双方继承人剑拔弩张,毫不退让。

  王某继承人表示:“当初王某是出于好心才出借的,父债子偿,欠我们的钱不能就这么算了!”

  李某继承人则称,他们从李某处继承的财产并不多,况且借款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

  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王某的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债权人死亡还是债务人死亡,或者双方均已死亡,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灭。

  从债务方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包括了3层含义:一是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限度。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所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对继承人自愿偿债的许可。如果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则不受该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三是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由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享有继承权利则无须承担缴纳税款和偿还遗产债务的义务。

  从债权方的角度来看,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权的继承人可以参加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综上,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死亡,但是债权债务关系不会终止,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法院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债权,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23/43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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