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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世留宠纪念 私自屠宰父母获赔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女儿病逝,留下一只宠物托付给父母照料,该宠物却被他人私自屠宰,病逝女儿的父母能否据此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刘某、管某夫妻生育一女小刘。2016年,小刘购买了一头小猪,取名“佩奇”,后由小刘照料并慢慢长大。2019年8月,小刘因病去世。小刘生病期间,刘某夫妻打算将宠物猪转送他人,女儿小刘为安慰父母,以留作纪念为由,让刘某二人继续抚养“佩奇”。

  2021年1月,宠物猪“佩奇”被易某和项某私自屠宰,双方各分猪肉70斤左右。刘某与管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和项某未经允许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给刘某夫妇造成了财产损害,故二人依法有权要求易某和项某进行损害赔偿。同时,从女儿小刘去世一直到今年,刘某夫妇仍在抚养该宠物猪,并没有将其出售,可见该小猪的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而是寄托了刘某夫妻对已故女儿的记忆和思念。由于易某和项某的不当行为,造成该宠物猪的永久性灭失,给刘某夫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易某和项某应当赔偿刘某夫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此类物品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

  本案中,宠物猪“佩奇”一直以来都是由刘某、管某的女儿小刘抚养长大。小刘病逝后,该宠物猪已经成为刘某和管某对已故女儿思念之情的寄托,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应当视作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刘某夫妇有权在财产损失之外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5/t20240521_87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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