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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丢档退休难办 未经核查重新裁量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魏某于1960年5月出生,于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即将退休的魏某发现自己的原始档案在公司撤并中意外丢失。事后,魏某陆续对档案进行了补办,公司也为魏某原始档案丢失一事作出证明材料。

  2020年5月,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为魏某办理退休的申请。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作出告知书,认定档案材料中参加工作时间、应缴费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需要补充材料再次申报,提供原始档案及相关原始手续。魏某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社保部门履行职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则上应当提交本人原始档案材料,用以确认是否符合退休待遇核准条件。但魏某原始档案丢失并非个人原因造成,在魏某提供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时,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仅以原始档案丢失为由要求再次申报,未尽审慎审查职责,是否准予办理退休尚需社保部门进一步调查、裁量。

  据此,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魏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退休待遇核准,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保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原始档案材料可能出现意外丢失等情况,导致办理退休待遇成为难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退休核准工作应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并作出认定。

  如果职工原始档案意外丢失,丢失原因并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在办理退休待遇时,社保部门除依法履责外,还需综合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形,结合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佐证材料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同时,对于意外丢失原始档案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对档案进行补办,以防止影响职工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

  法官提示,随着劳动者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用人单位而言,对其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时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需用人单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对社保部门而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社保部门既要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职责,又需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综合审慎执法履责。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5/t20240521_87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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