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宜宾市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宜宾市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 追责

  

  近日,宜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以下简称《自我纠正办法》),从解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适用情形、启动方式及后续处理、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实践性探索,对于优质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减少当事人诉累,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破除部分行政机关主要依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误区,强化行政机关向内处理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意识,《自我纠正办法》明确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适用情形和启动方式,进一步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主体责任。

  

  《自我纠正办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可以自我纠正的8种情形: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行政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这8种情形,全部属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撤销、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不进行自我纠正,也将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有权监督机关刚性纠错。

  

  《自我纠正办法》明确了对有权监督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作区分处理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经有权监督机关释明且行政机关接受的,由行政机关直接启动自我纠正程序。第二种情形:行政行为确有不当,但行政机关考虑自我纠正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可以请求有权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第三种情形: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行政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可以请求有权监督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例如移民安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人员较多案件,可以请求有权监督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同时,《自我纠正办法》明确,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以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为举措,以有力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来保障制度的执行力。《自我纠正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已自我纠正且未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不予扣分;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自我纠正结果,对不及时自我纠正、不反馈纠正情况,致使原行政行为被纠错的要从重扣分;规定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致使原行政行为被纠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当与法院加强自我纠正落实情况的常态化信息共享,加强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败诉案件集中领域等普遍性问题的研判,精准发力解决行政争议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治理效能。

  

  (张思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522/28714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