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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0万元买到的新车竟是“整容”车?法院判决......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花80万元买新车,买到的却是一台被“整容”过的有瑕疵的车?车主小美(化名)认为自己上当受骗,把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

  2022年10月底,小美花80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宝马车。2023年5月,小美给车辆贴膜时,却发现案涉车辆后保险杠有二次喷漆迹象。该汽车销售公司回复称,2022年9月底,该宝马车生产厂家曾发来一封电子邮件,其中提到“后保险杠划伤,已维修”,厂家当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全面如实告知购车客户。

  小美知道后,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有维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我要求他们退还购车款80万元,并赔偿三倍车价。”小美说。“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我们汇总车辆信息时把维修信息漏了,并非刻意隐瞒车辆部分维修的事实。事后车主投诉时我们也承认了过失,并且如实把维修信息给车主看了,不应认定为欺诈。”该汽车销售公司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生产厂家已将车辆维修情况告知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因不知情或工作存在过失未告知小美,并不属于主观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且案涉车辆的划伤及维修并非汽车销售公司所造成,车辆修复后对车辆外观、整体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汽车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的车辆质量检验是合格的。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那么,汽车销售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的车辆存在行李箱电镀饰条松脱、后保险杠划伤后修复的质量瑕疵。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瑕疵存在,却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而未告知消费者。虽然该质量瑕疵不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但侵犯了小美对车辆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直接影响了小美作为购车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感受,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酌情以案涉车辆购车价款的30%,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对小美“减少价款”的违约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小美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应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应当保留在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对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原始载体,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做好准备。

  作为消费者,在提车验车时应对车辆进行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或在合同上注明,也可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作为销售公司,应加强车辆查验,严格执行车辆检查流程确保每辆出售的车辆都符合相应的标准。例如,引入专业的检测工具和设备,以辅助销售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此外,销售公司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审慎态度和专业水平。

  作为销售人员,应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车辆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购车体验的同时也降低公司的赔偿风险。(翔法宣)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21/43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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