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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群众自主申报登记意识显著提升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为打造“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北京警方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组织治安、人口等局属部门及属地分局,积极会同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属地街道等部门,围绕繁华商圈、大型社区、公园景区、旅游景点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部位,持续开展社会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

  工作中,警方重点强化了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清理,加强对出租房、日租房、自建楼、出租大院等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申报人房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持续不断的清整和安全防范宣传,群众自主申报登记意识显著提升。

  据了解,为提升出租房屋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出租房屋经营人和来京暂住人员可通过“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履行自主申报登记责任。

  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出租房责任人,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处罚。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履行房屋管理责任

  近日,海淀公安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社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鲁某某将房屋出租后,未落实安全检查责任,且未按规定登记该人身份信息,致使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房屋出租人鲁某某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单位承租住房供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近日,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樱桃斜街一出租房为北京某公司承租的员工宿舍,该宿舍日常居住多名员工,宿舍内未制定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管理,居住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房产租赁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近日,海淀公安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将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某住房租赁企业未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群众对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摄像/宁志永、张帆 剪辑/李玥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zfyw/202405/t20240521_1664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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