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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奔跑游玩时被5岁女童荡秋千撞伤,谁买单?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7岁的花花在小区儿童乐园奔跑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5岁女童朵朵撞伤,谁来赔偿,如何赔偿?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考虑事发原因、损害后果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酌定朵朵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项共计7461.2元。

  据悉,2022年4月9日19时,花花在小区儿童乐园与同伴奔跑追逐,经过秋千活动区域时,被荡秋千的朵朵撞伤。事故发生时,花花7岁,朵朵5岁,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

  花花因眼睑裂伤,前往医院进行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拆线7日后,花花眼部缝针处的疤痕,被医院诊断为增生性瘢痕,需进行激光治疗,并定期用药。经核算,花花妈妈支付医疗费8464.05元,自费购买医疗修复药品与产品花费4704.62元。

  事发后,朵朵家人将朵朵带离现场,未主动与花花的监护人联系,也未将花花送医治疗。事故后第8天,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花花妈妈一纸诉状,将朵朵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朵朵的父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54.64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本案中,朵朵撞倒花花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花花眼睑受伤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花花和朵朵的监护人分担。考虑到双方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以及朵朵的监护人事发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由花花的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承担40%、60%。

  关于花花护理费、交通费等诉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计算出护理费为1680元(14天×120元/天),交通费420元(14天×30元/天),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事实,花花因事故实际造成损失合计15268.67元,朵朵监护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共9161.2元,扣除1700元,还需支付7461.2元。故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7461.2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一审生效。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便夫妻离婚,也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本案中,朵朵荡秋千的行为致他人受伤,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未成年人尚处生长发育期,应鼓励其多多参与集体活动、户外活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危险防范意识,避免在活动中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

  法官提醒,照顾、陪伴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因为意外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将伤者送医治疗,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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