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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谁来担?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帮忙或碍于情面等原因,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还款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名义借款人阿军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8月13日,阿跃写了一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给阿铭,阿铭认为借条写得过于简单了,后续并未实际出借款项。2021年8月16日,阿军写了一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给阿铭,阿铭于当日向阿军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并附言“借款”。阿军收到转账后将30万元分别转给阿跃、阿亮、阿丽。2022年5月17日,阿跃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阿军向阿铭借款30万元的行为,是其授权阿军代为办理的,该借款是由其本人实际使用的,其愿意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阿铭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阿军偿还借款。

  庭审中,阿铭主张阿军与阿跃是合伙关系,两人一起做生意,阿军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其借款,承诺书是阿跃单方出具,自己并未对于该授权代借款的行为予以追认或确认,且借条的出具人和收款人均是阿军,阿军应是本案的借款人。阿军则表示,阿跃是其老板,自己是在阿跃的工地上工作,阿铭清楚实际借款人是阿跃,自己收到款项后也按阿跃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转账,且事后阿跃也承诺借款由其偿还,故阿军认为此借款与其无关。阿跃认可阿军的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主体的认定。虽然阿跃确认其于2021年8月13日书写了一份借条给阿铭,但阿铭并没有根据该借条把借款交付给阿跃,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为实践合同,即要交付借款后才生效,故阿铭和阿跃2021年8月13日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而根据阿铭提交的2021年8月16日的借条内容来看,载明的借款主体为阿军,阿铭亦将案涉借款转账至阿军的账户,足以证明阿铭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阿军在收到款项后虽有向其他主体进行转账,并不影响阿军系本案民间借贷借款人的认定,且该转账行为亦非立即转账、全额转账。关于阿军抗辩其是按阿跃的指示进行转账,阿军与阿跃可协商解决或另案解决。综上,法院确认本案的借款主体为阿军,判决阿军向阿铭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借名借款有风险,签字同意需谨慎。在替他人借款之前,要慎重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仔细审查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名义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凭证,可以采取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等方式,便于后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文中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9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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