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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录“窦性心动过缓”求职者 深圳法院判决企业违反平等就业原则登报道歉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近日,深圳市某公司在深圳一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就招聘时对应聘者李某进行差别对待,违反平等就业原则,妨害其作为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权、损害其人格权的行为表达歉意。

  该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招聘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公开道歉是生效判决内容之一。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患过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肢体障碍,持有残疾人证。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通过两轮面试收到录用通知,被确认为运营主管岗位,工作地点在深圳。在办理入职手续进入尾声时,该公司看到李某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动过缓”“需要定期复查”,即称不愿接受“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拒绝其入职。

  李某认为,该公司以其体检结果“风险系数高”为由拒绝其入职,没有依据,属于就业歧视,遂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搬家、租房、误工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

  该公司辩称,李某应聘的岗位需要出差、应酬,而且经常得晚上工作,因其体检报告显示心脏有问题且需要定期复查,担心其身体存在风险。公司已向李某明确表示过歉意,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及其程度,因此公司无需登报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招聘公司实际系因其左下肢肌肉萎缩而拒绝录用,其残疾人证也载明其存在肢体残障,该公司最终以“风险系数较大”为由拒绝录用李某,并未明确具体原因,该拒录理由未合理排除李某主张的可能性。而且,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运营主管”岗位属窦性心动过缓患者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且李某的体检报告亦载明“大多数心动过缓无重要的临床意义”,即便该公司确因李某体检报告而拒绝录用,如此基于与履职内在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李某进行差别对待,显然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龙岗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该公司主张其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拒绝录用风险系数较高的候选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逾越该权利的边界。其基于李某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妨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亦损害了李某的人格权。李某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60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该公司已履行完毕,李某表示接受该公司的道歉。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9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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