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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违法!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入职后,公司要求员工为项目缴纳预留风险金,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7月入职中某建设,后中某建设将李某调任至某建筑公司。期间,李某根据公司要求,交纳了项目预留风险金。

  2023年1月,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退还预留风险金、项目奖金以及工资等。

  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要求李某缴纳预留风险金,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项目经理及项目其他班子必须缴纳预留风险金,其余人员自愿缴纳预留风险金,如项目竣工审计后,达到目标效益或确保效益的,可以返还,未达到目标效益率或确保效益率的,不予退还。某建筑公司所指的利润目标指向的是项目净盈利目标,而项目的盈亏风险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应向李某退还风险金、项目奖金及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对违规收取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是用于保证项目效益,实质是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但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其不应承担企业的商业经营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预留风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要求劳动者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9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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