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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愤恨可以在社交平台骂人吗?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构成侵害名誉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没有妥善寻求合理方式化解双方矛盾,而是为泄愤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恶意剪辑视频侮辱对方,当心触犯法律!

  中山一名男子就为此被告上法院,该男子与邻居因为遛狗问题发生言语冲突,之后在抖音发布多条恶意剪辑侮辱对方的视频,结果被法院认定侵犯名誉权,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李某系中山市某小区业主,何某为该小区租客。

  2022年7月1日晚上,李某在小区负二层地下车库遇见在此遛狗的何某,李某对何某清理狗屎的方式提出质疑,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后何某报警,但双方矛盾未能协商处理。何某在警察查看物业监控录像时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监控视频。

  之后,何某对物业拍摄的含有李某影像的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并在其个人运营的抖音号,发布多条视频。

  其中一条视频配发了“……有个变态男,我在停车场遛狗,一直猥琐地跟在我后面,还吹口哨、偷拍……说一些恶心的话……怎么会有这种人,太可怕……这是有多变态呀”等标题文字。

  该条视频引起了一定的传播热度。其他视频也均配有有关清理狗排泄物的争议性文字,各视频均有不同数量的浏览、点击量。

  诉讼期间,相关视频已被何某删除或已被抖音经营公司屏蔽而无法查看。

  李某以何某侵犯其名誉权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停止侵权、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金、公证费及律师费合计19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贬损、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何某与李某因遛狗清理狗粪事宜发生争执,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但何某在其运营的抖音号发布能够明显辨别李某相貌的视频,并配发“变态男”“猥琐” “太可怕”等负面字眼,对李某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已侵害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何某在其运营的抖音号连续不少于五天发布向李某赔礼道歉的视频;何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及律师费合计4600元。

  法院提醒,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3种情形:

  一是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二是侮辱,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三是除诽谤与侮辱外,实施的其他行为,只要损害了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何某为泄愤在其运营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并配发“变态男、猥琐”等贬低李某人格的文字,显然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随着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情感的重要场所,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人们在享受分享与交流乐趣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合理界限,这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必然要求。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9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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