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将调解工作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并且在调解后也时刻跟进当事人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彻底做到案结事了。
原告某吊装运输队诉被告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门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审监庭收到该案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且原、被告之间有多年合作关系,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赁费的原因仅是因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掌握了案件情况后,办案法官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力的原则,在开庭前通过微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通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约定被告在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租赁费100000元,并对自己没有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承担20000元违约金。
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后,办案法官仍心系该案,多次打电话督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及违约金。
玉门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触角,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以“自动履行”为抓手推动案结事了,以“督促履行”助力一站式纠纷化解。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及时兑现申诉利益,实现快速解纷,另一方面义务人也可减少履行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率,进一步助力执源治理,减少衍生案件的发生,切实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下一步,玉门法院将继续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调解+督促履行”整体发力,全力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执”向“源头治”转变,切实从“执源”上解决执行压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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