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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惹出的纠纷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案例一

  

  过礼钱、“三金”、衣服钱……哪些费用应作为彩礼返还?

  

  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三金”、衣服钱……哪些应当返还?近日,邻水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当事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及其父母返还男方彩礼6万元。该款已当场兑现。

  

  案情回顾

  

  办了婚礼未扯证 双方分手起纠纷

  

  阿满(化名)与阿美(化名)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后男方阿满给付阿美及其父母彩礼8.8万元,并为阿美购买了“三金”、衣服、鞋子等物品。2023年1月15日,阿满与阿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阿美于今年2月8日提出分手,双方结束了同居关系,但因返还彩礼事宜数次协商无果,阿满便将阿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三金”、购买衣服、鞋子及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共计115675元。

  

  案件受理后,邻水县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阿满与阿美曾共同生活过一年,有一定调解基础,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遂决定组织两家人开展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两家人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最终,双方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阿美及其父母返还阿满彩礼6万元。该款当场兑现。

  

  法官说法

  

  哪些费用应作为彩礼返还?

  

  阿美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阿美的父母根据传统习俗接收了阿满给付的彩礼,作为彩礼的实际接收方,其参加诉讼更便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故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成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二、三种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本案中,阿满与阿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那么,哪些费用应作为彩礼返还?返还多少?法官表示,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的给付,一般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阿满主张的过礼钱8.8万元、“三金”均具有彩礼属性;但其主张的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和为阿美买衣服、鞋子等的花费均属于其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阿满与阿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曾共同生活,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等,从而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婚姻不是交易,缔结婚姻应以男女双方纯洁的爱情、契合的价值观念以及共同的生活理想作为基础,这些才是婚姻长久的保障。给付彩礼是婚姻的仪式感之一,但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更不是索取财物的手段。请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蒋凤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案例二

  

  婚后半年分居 8.8万元彩礼退不退?

  

  “婚必须离,但是钱一分都不可能退给你。”“婚必须离,彩礼也必须退给我!”……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并当场履行,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件当事人吕某和朱某于2022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前吕某家庭向朱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8.8万元。后因就医、外出务工等原因,二人于2023年1月开始分开生活。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一直未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过庭前调解与开庭审理,但双方都各执己见,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涉彩礼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释法明理。经法官耐心劝解,双方心结得解,朱某同意退还4万元彩礼,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彩礼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天全县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两方面出发,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14/2868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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