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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溺亡 小伙伴是否担责?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未成年人溺亡 小伙伴是否担责?

  

  法院:监护人承担责任

  

  一群小青年相约河边钓鱼、下河游泳,结果一人溺水身亡。共同玩耍的伙伴有没有责任?法官断案:监护人承担责任。

  

  下河游泳酿惨剧

  

  2023年6月,小乙邀约小甲(溺亡)、大丙、小戊、小庚共同前往河边钓鱼。钓鱼期间,小甲、大丙、小戊、小乙下河游泳。因小甲不会游泳,在其游到深水区后溺水。当发现小甲溺水后,大丙立即游向前进行施救,小乙跑向路边小卖部呼救,小庚拨打110、120报警求救。之后,小甲经村民共同施救,并打捞上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甲的父母认为大丙作为成年人与小甲、小戊等4名未成年人相约钓鱼、后下水游泳,其在本案中作为唯一一名成年人未对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对小甲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乙、小戊、小庚3人与小甲相约从事危险行为,将小甲置于危险中,亦应承担责任。某镇政府将该河段改造工程指定某村委会负责,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因修建通道需要对案涉溪流进行挖深改造,客观上导致该溪流段危险性显著增加,没有尽到采取隔绝危险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自贡市沿滩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丙、小乙、小戊、小庚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在小甲提议下河游泳时仅仅是口头进行了阻止,后大丙、小乙、小戊共同下河游泳,因此,大丙、小乙、小戊对小甲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小庚并未参与下河游泳,对小甲下河游泳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虽劝阻无果,但其余4人均已下河游泳,若再要求小庚对其余4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则过于苛刻,故法院认为小庚无过错。小乙的父母,小戊的父母,对子女教育、管理不力,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丙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小甲虽是未成年人,但对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且其明知不会游泳,不听同伴劝阻,坚持下河,最终造成不能挽回的结果,小甲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极大过错。小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小甲的死亡,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事发地不属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地界范围,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对小甲的溺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甲的父母自行承担90%的过错责任,大丙承担5%民事赔偿责任,小乙的父母承担3%民事赔偿责任,小戊的父母承担2%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燕 何安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15/2869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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