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四川省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5

  四川省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预约预审方式

  为减少等待时间,提高登记效率,请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预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可进行网上预约。预约预审途径如下:

  (一)四川省民政厅官方网站:https://mzt.sc.gov.cn/

  (二)“四川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办理单位

  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地点: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成都市户籍居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合江亭婚姻登记处、成都高新区桂溪生态公园婚姻登记处。

  四、受理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为四川省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二)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四)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登记;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四川省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温馨提示:(1)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2)户口簿上须章印齐全正确,如存在章印漏缺或有误的情况,应先到管理其户籍的公安部门补齐更正后再来办理婚姻登记;(3)四川省集体户口居民,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4)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温馨提示:香港居民无配偶证明公证书需提前查验。查验电话:028-84423097。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温馨提示:台湾居民无配偶证明公证书需提前经过四川省公证协会核验配合使用。四川省公证协会电话:028-83356733。

  (五)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如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为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当事人取得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后,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证明材料及中文译文,避免因其他不可控因素无法进行预审或现场核查而影响登记办理。

  温馨提示:(1)正确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应明确标明“未婚”“单身”“离婚”“丧偶”等字样,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离婚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在某地区、某时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或者婚姻无障碍的证明,不能替代无配偶证明用来办理结婚登记;(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3)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如办理结婚登记的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为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当事人取得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后,自行进行核验并提供核验证明材料及中文译文,避免因其他不可控因素无法进行预审或现场核查而影响登记办理。

  温馨提示:(1)正确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应明确标明“未婚”“单身”“离婚”“丧偶”等字样,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离婚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在某地区、某时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或者婚姻无障碍的证明,不能替代无配偶证明用来办理结婚登记;(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3)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4)多重国籍的当事人只能按其中一种合法入境的身份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婚姻登记。

  (七)照片

  3张2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登记照片。

  六、不予办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都有配偶的;

  (四)双方具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办理程序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按照“申请-受理-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28-84423097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4:00-17:30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8号


原文链接:http://mzt.sc.gov.cn/scmzt/gsgg/2024/5/15/762f8726cd9f46159ae113cd9ba528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