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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不归还 小心构成侵占罪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李济良绘

  

  你捡到过手机吗?如果捡到手机等遗失物,记得物归原主,不然可能涉嫌侵占罪。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夏天,孙某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丢失一部价值7225元的品牌手机。孙某多次拨打电话和视频,均无人接听,遂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很快确定骑电动车路过的王某拾得了孙某丢失的手机。民警与孙某找到王某要求其归还手机,王某表示,捡拾手机后已将其扔到了路边。民警与孙某、王某沿途未找到手机。

  2023年9月,孙某将王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手机或者赔偿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中,王某拾得他人手机后,在失主多次拨打电话时采取不接电话、丢弃的手段不予归还,其行为具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但因遗失物的价值未达犯罪数额标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无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导致孙某丧失了手机的物权,王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手机成本、价格波动、使用期限、贬值损失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孙某赔偿损失3000元。

  孙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日常生活中, 若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既未返还失主,又未送交有关部门,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失主丧失该物权的,这种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5/10/content_52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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