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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醉驾身亡,共饮人被判赔!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有劝诫义务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逢年过节,好友相聚,饮酒助兴是常事。然而,一旦饮酒过度,往往可能乐极生悲。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一人醉驾身亡引发的案件。

  刘某和余某是邻居且为朋友关系。一天晚上,刘某接到余某电话邀请其前往某农庄与自己以及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一起吃饭饮酒。聚餐结束后,刘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8mg/100mL。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亲属了解事发当日聚餐饮酒情况后,将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六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刘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59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五人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8万元至1.9万元不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六名共饮人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六名共饮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查明事实可知,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及徐某均与刘某存在共同饮酒行为。其中,余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其通知刘某参加涉案饭局,导致刘某饮酒过量,增加了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且余某明知刘某驾驶摩托车前往聚餐,应当预料到刘某饮酒后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的危险性,并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何某系涉案饭局的组织者,相对其他普通共饮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杜某、徐某系与刘某同桌聚餐的人员。

  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余某等五人对此应当知晓,故对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及徐某均负有警勉、劝诫、照顾及安全保障等义务,但五人均未尽到上述义务。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由余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4%的责任,何某承担3%的责任,由张某、杜某、徐某各承担1%的责任。鉴于梁某在刘某离开涉案农庄前已先行离开,其在本案无需承担责任。

  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理性判断,无论是在饮酒前还是在饮酒后,其自身应当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刘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实施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等一系列置自身安全于不顾的行为,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以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刘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法官提示,饮酒需适度,每个人都应当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时量力而行。同时,共饮人不应当实施强行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若发现共饮人中有人醉酒,无论是独自步行或驾车都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照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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