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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车外受害能否作为“第三人”获赔?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停车维修,不幸被该车碾压,此时驾驶员能否成为本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而获得理赔?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7日向记者表示,该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驾驶员侯某不能认定为“第三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原来,驾驶员侯某下车维修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车辆失控,造成其被碾压身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主某物流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于是,侯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诉至揭阳榕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榕城法院一审认定侯某不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判决驳回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侯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及本车车上人员。本案中,侯某系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风险承担人,负有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不因其暂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分离,就转化为“第三人”。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侯某操作不当。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若认定侯某属于本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则形成“自己对自己主张赔偿”的悖论。

  因此,揭阳中院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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