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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未登记分手后要退还彩礼吗?云浮罗定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云浮罗定市温某与梁某于202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温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2020年1月29日订婚,并于2020年6月28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随后温某与梁某开始同居生活。杨某是梁某的母亲。订婚时温某支付了36000元彩礼给杨某,在举办婚礼前其又支付了44000元彩礼给杨某。温某与梁某在家中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

  2021年12月,梁某以与温某没有感情为由提出分手。2022年1月,梁某通过微信向温某表示同意退回8万元彩礼,但需要分一年时间还清。因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事宜协商一致,温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20000元彩礼给原告温某;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传统习俗上,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未能依法缔结婚姻,那么赠送彩礼的基础也不存在,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收受彩礼一方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原告温某与被告梁某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向女方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置办嫁妆以及婚礼等各项支出情况考虑,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由女方酌情返还彩礼20000元。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在判决之后,被告履行了返还义务,妥善解决了纠纷。

  本案判决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让群众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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