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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惠州惠东首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的案件→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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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惠州惠东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该案是依托咪酯列管后,惠东县首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惠东县结识了“鸡仔”,得知“鸡仔”有“上头电子烟”后便向其购买。后,刘某某在某民宿开房,先后向未成年人吴某某、黎某某、何某某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一同吸食。经鉴定,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三人毛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吸毒人员系未成年人仍为其吸毒提供场所,危害后果较大,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释法

  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列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凡有关制作、贩卖、持有、运输依托咪酯或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行为均按照毒品类犯罪处理。

  吸毒一口,落入虎口。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不仅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养痈贻患,为毒品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提高拒毒防毒的意识,自觉抵制毒品,一旦发现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绿色无毒、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8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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