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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上学途中捅马蜂窝惹出伤人祸事,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两学生捅了校园附近的马蜂窝,一个过路学生被蜇伤,这其中责任怎么算?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因捅马蜂窝而引发的纠纷,认定学校无责,两名捅马蜂窝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系深圳某学校六年级学生。学校不远处的城市绿化带中生长着一群野生马蜂。2021年某天中午,小张在上学途中,途经该绿化带时被马蜂蜇伤。事故发生后,学校通过查阅事发地附近监控录像,发现就在小张途经事发地前,该校两名同年级学生小雨、小强存在打砸马蜂窝的行为。

  事故造成小张身体多处被马蜂蜇伤,医疗费花费近3000元。小张的父母先后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将该学校、小雨和小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损失2万元。小张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一方面因小雨、小强破坏马蜂窝所致;另一方面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关。

  庭审中,学校辩称,本案损害事件发生的空间位于校外、时间属于中午上学时,且该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侵权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受伤时间为中午,受伤地点位于上学途中,尚未进入校园内。事故发生后,学校的保安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驱赶蜂群,并将小张送往校医室消毒处理,随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小张受伤系其他学生实施的危险行为所致,且该危险行为与小张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学校对小张的伤情不存在过错,故小张及其父母主张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还从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融洽同学关系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小张的父母与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开展庭前调解。经过多次“背靠背”释法说理,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两人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小张受伤,表示愿意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共同赔付1万元,并当场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野生马蜂毒性较强,其蜂巢被人为破坏后,往往有群起而攻击的习性,人畜一旦被蜇就会出现中毒过敏反应,严重者会危及生命导致死亡。本案中,马蜂窝位于校外绿化带内,小雨、小强破坏马蜂窝的行为与小张被蜇伤具有因果关系。小雨、小强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打砸马蜂窝的危险行为的后果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9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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