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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日受的伤,是不是都算工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职工在工作日受的伤都是工伤吗?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某在大邑县某电气公司从事喷漆和打磨工作。2022年6月7日是个工作日,朱某因受伤被同事徐某从公司送至医院治疗,入院登记表显示外伤受伤原因为“自己在外面帮朋友家做事情不小心溜到擦伤”,登记表由朱某本人签字并捺印确认。后朱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伴跟腱断裂。

  

  2022年9月30日,朱某终止与大邑县某电气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给予其3万元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朱某认为自己6月7日是在上班时间内受的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付,被大邑县某电气公司拒绝。

  

  2022年11月29日,朱某向大邑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大邑县人社局调查发现,朱某是6月7日中午下班时间内在朋友家中摔倒,因此认定朱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3年初,大邑县人社局向朱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某不服大邑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撤销。

  

  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受伤并于当日入院治疗,由朱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入院登记表显示外伤受伤原因为“自己在外面帮朋友家做事情不小心溜到擦伤”,能够认定朱某受伤并非工作原因,也不在工作场所内;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大邑县某电气公司的欺诈或胁迫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工伤碰瓷”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伤碰瓷”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在非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受伤后,到单位工作时谎称因工作受伤;另外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场所故意致自己受伤。此类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既破坏了公平的就业环境,也不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及时组织救治,查明事故原因,留存证据备查,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妥善解决,切勿存有“图省事儿”“怕麻烦”或是隐瞒事故不报、怕监管的心理,给别有用心的人员以可趁之机。同时,企业应当严把招聘关,全面进行入职体检,加强监控设备布设,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多措并举避免“工伤碰瓷”发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08/286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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