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身亡 酒友是否担责?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酒友存在一定过错
好友相聚把酒言欢,乃是人生快事。但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同桌酒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朋友聚会饮酒引发的民事纠纷。
2023年12月2日下午,佟某接受好友敬某、杜某邀请,在某餐馆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三人各自回家,其中佟某驾车冲入路边鱼塘不幸溺亡。经相关部门鉴定,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佟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一起喝酒的敬某、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承办法官冯茜在收到案件后,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一开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一方认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喝酒惹的祸,另一方则认为是好友相聚,谁也没料到到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冯茜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死者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风险,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敬某、杜某作为同桌酒友,没有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同时存在一定过错。在明晰法理的基础上,冯茜又从情理角度出发,指出死者与二被告为好友关系,且二被告与死者亲属均相识相熟,大家应尽力告慰逝者、抚慰家属。
在冯茜的不懈劝导下,原告和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二人立即筹措资金并当庭交到原告手中。至此,这起民事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是正常社交活动,但要坚持喝酒自愿的原则,不强行劝酒,不以喝酒多少论感情;要充分认识过量饮酒的危害,坚决不在酒后做违法乱纪的事;要合理尽到劝阻、提醒、照顾义务,保障同桌饮酒者的人身安全。
(冯茜 张黎 张倏越 赵银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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