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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后再犯案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还原真相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冒用他人身份后再犯案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还原真相

  

  启动再审检察建议 数罪并罚!

  

  今年初,全国重罪检察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攀枝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再审检察建议入选。据悉,此次共评选出“全国重罪检察优秀再审类检察建议”5份。5月8日,攀枝花市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向媒体记者介绍了这起典型案例。

  

  “当初我抱着侥幸心理冒用别人身份被判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我办理了自己的身份证,后来我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的时候,自认为身份问题不可能被发现,就没有如实交代,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还是被发现了。”办案检察官前往监狱对阿某某进行调查讯问时,她交代了曾冒用他人身份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

  

  发现真假身份端倪

  

  2021年,冕宁县检察院在“减假暂”专项检查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马某某”在社区矫正中出现漏管,初步认定“马某某”与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中院判刑且正在服刑的阿某某或为同一人,遂将监督线索层报至省检察院。2022年2月,省检察院向攀枝花市检察院发出工作指示函,要求对涉案人员身份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明“马某某”即阿某某,依法对原案判决予以纠正。

  

  隐瞒前罪企图逃避追责

  

  2005年3月,阿某某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因运输毒品海洛因353克被抓获,因其之前借用亲戚“马某某”的身份证用于租房使用并随身携带“马某某”的身份证,阿某某便冒用了“马某某”的身份;2005年9月,被云南省怒江中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后以“马某某”身份在云南省某监狱服刑;2008年3月经云南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个月,同年12月,“马某某”因评定为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2012年10月,阿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以自己名义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017年10月,阿某某在攀枝花市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其未供述曾冒用“马某某”身份被判刑且尚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事实。2018年8月,阿某某被攀枝花中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后交付四川某监狱服刑。

  

  自行补充侦查还原真相

  

  接到省检察院指示后,攀枝花市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原案卷宗材料、询问原案办案人员,确认攀枝花市检察院在2018年以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时,其身份信息能够与公安机关户籍查询信息相符。

  

  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确认阿某某的准确身份,攀枝花市检察院向云南省怒江检察院发出协助函,在怒江检察院协调下,向怒江中院调阅了2005年“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卷宗材料,并从中取得“马某某”指纹检材。“为进一步充实证据,我们还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提取了正在监狱服刑的阿某某指纹,与‘马某某’案卷材料中留存指纹进行比对,逐一向阿某某的家人进行询问核实、开展辨认指认,最终确定‘马某某’和阿某某就是同一人”,该案检察官介绍道。

  

  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进行监督

  

  攀枝花市检察院将调查核实情况以及罪犯阿某某与漏管人员“马某某”系同一人、原案判决确有错误的调查核实结论上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遂指令攀枝花市检察院向攀枝花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原案错误判决进行纠正。2023年3月,攀枝花中院经再审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意见,依法认定阿某某构成毒品再犯,将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罪判处的15年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针对阿某某在原判决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攀枝花市检察院向云南省怒江检察院发出线索移送函,并及时通报案件处理情况,云南省怒江检察院已启动相关工作程序,依法对2005年云南省怒江中院判决书中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予以纠正。”检察官补充说道。

  

  (许志 任媛)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09/2866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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