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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篡改患者病历 涉案人员难逃处罚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3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唯一性。病历既是一种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医疗争议,病历具备法律赋予的原始证据作用。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就医期间死亡 家属投诉医院

  

  患者王某因膝关节疼痛到某市医院就医,住院期间接受了某医师的小针刀治疗。两天后,患者被护士发现倒在病床旁,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亲属投诉该医院,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医院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伪造患方字迹、签署《非手术科室入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入院须知》等病历文书,患者死亡后手术医师为逃避责任,指使他人在患者病历资料上添加内容篡改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

  

  违规操作必追责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本医疗争议为“一级甲等、院方全责”的医疗事故,直接原因是医院有伪造篡改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存在不如实提供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情节。在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时,因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技术鉴定程序被迫终止后,行政机关展开行政调查,综合相关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直接判定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医院给予警告和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医护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至12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罗江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10/2866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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