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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你需要知道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2

  “货”刚出手 “祸”就上门

  ——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你需要知道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韩叙 陈云玲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闲置物品,竟被控诉侵犯知识产权;在自家民宿提供影片播放服务,是否侵犯影视公司的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次创作短视频对原视频如何合理使用;过期未注销的域名,竟让备案者惹上官司。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案例,旨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一

  出售二手闲置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林美(化名)是个狂热的奢侈品爱好者,并以收藏为乐,家里衣帽间摆满了各式名牌包包。最近,喜欢的品牌包包又出新款,无奈手头紧,林美便挑选几款闲置包包挂到二手交易平台出售。很快,就有买家买走林美的包包。

  可让林美没想到的是,“货”刚出手,“祸”就找上门。原来,买家是包包品牌的商标权所有人。买家认为,林美销售包包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要求林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林美收到起诉状后很是纳闷:“我只是转让个人闲置物品,况且包包也都是在品牌店买的,怎么能算是侵权呢?”

  法官说法

  问题①:林美转售二手闲置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物品,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的处置,是个人之间生活消费品余缺的调剂,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

  结合案情来看,品牌方虽说林美是专业销售人员,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引流后再通过其他平台进行商品销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可知,林美所有的二手交易平台粉丝数、关注数、在售宝贝数均为个位数,在品牌方进行公证取证时,林美卖出的商品数为0。庭审时,林美也提供其2年前向案外人购买包包的记录,可以明确其与一般的商品销售者有所区别,不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销售行为论处,林美转售二手商品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

  问题②:任何东西都可以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售卖吗?

  并非如此。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例如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注册不同的账号销售、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经营性销售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林美依法认定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如果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需要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买家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如果因商品瑕疵问题等可归责于林美的原因,损害买家合法权益的,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快速消费的时代,激情下单、盲目跟风的结果便是产生了大量的闲置物品,诸多二手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

  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二手物品,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当代年轻人全新的生活方式。但由于网络交易、二手商品的特殊性,此类交易亦要有特别的注意事项。

  对于买家来说,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二手商品之前,应当对商品外观、性状、功能详细了解。因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相较于购买全新商品,买家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因商品存在瑕疵即认为二手卖家存在售卖假货的欺诈行为。

  对于平台来说,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交易行为本身无需承担责任,但并非完全“置身事外”。在买家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平台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平台提供增信服务(如二手商品的验货服务),平台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在交易出现问题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民宿提供影片播放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平潭“蓝眼泪”刷爆全网,平潭各大民宿也大量涌现。高强(化名)家的民宿便是其中之一。为提升自家民宿的服务水平,高强在自家民宿的房间都装上播放设备,为客人提供免费的视听作品播放服务,让顾客纷纷为其经营的民宿“点赞”,高强也一跃成为文旅行业“明星”。

  高强的热情好客,收到了大量点赞,但也意外收到来自某影视公司的律师函,要求高强停止提供某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高强不以为意,“我合法买来的播放设备供游客免费使用,又没有另外收客人观看电影的费用。”

  2024年初,某影视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后,将高强告上法庭。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某影视公司表示:“我们对案涉电影享有著作权。高强在其开设的民宿中为客人提供的网络播放设备搭载的APP提供案涉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我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独占性放映权。”

  “我家的民宿只是给客人提供住宿和餐饮的服务,提供的网络播放设备只是客房服务中包含的一部分,并未向客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客人自行登录APP在线观看影片,怎么能认定是我侵权呢?”高强表示:“要我停止提供案涉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我也无法让APP单独下架案涉电影。”

  为此,双方争执不休。

  法官说法

  问题①:高强家民宿的行为是否侵害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案中,高强家的民宿仅提供其合法购买的网络播放设备,案涉电影的播放行为是民宿客人通过登录设备搭载的合法APP,以在线观看的形式进行的。高强对该行为并无过错,且案涉电影并非通过下载等形式存储于高强家民宿提供的播放设备之中,高强未向顾客提供APP账号,也无法对APP内容进行审核、编辑、增删。结合案情来看,高强家民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②:某影视公司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对于民宿、酒店经营者仅提供合法购买的网络电视、机顶盒和投影仪等视听作品播放设备或合法软件、APP,不存在侵权过错的,应当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但并非所有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对于酒店、民宿经营者因提供视听作品会员账号或侵权APP侵害他人放映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便经营者能够证明案涉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提供者处合法取得,经过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民宿业的蓬勃发展,“影音房”“家庭影院”等个性化服务日益丰富,慢慢成为吸引顾客选择的重要竞争优势,也给民宿经营者带来更加丰厚的收益。但收益往往就伴随着风险,广大民宿经营者应当更加注意享受利益之后对各项义务的遵守和维护。

  案例三

  二次创作短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2023年2月,王山(化名)公司大裁员,平时表现不那么突出的王山成了被裁员对象。下岗后,学历、年龄也不占优势的王山,再就业成了大问题。某天,王山无意中刷到某平台网红博主分享自媒体创业逆袭的故事后便心动不已,遂尝试自媒体创业。

  王山刚开始尝试拍摄记录自己下岗后的生活,以“90后”男生的求职失败经历、下岗打工人的日常生活等为主线,虽花了不少心思,可是流量一直上不去。辛辛苦苦干了两三个月,王山开始着急了。

  2023年4月27日,备受关注的大熊猫“丫丫”在离家旅美20年后回到祖国,关于大熊猫话题一段时间霸占网络热点。王山心想着,何不也借一把“东风”蹭点流量。王山就开始到处寻找大熊猫素材,最终利用小李拍摄的熊猫花花视频素材,二次加工形成熊猫花花与爷爷的生活系列作品。借对了“东风”,王山的短视频账号粉丝不到一个月涨了30万,也有品牌方找上门,希望能够合作带货。王山的自媒体事业眼见有了起色,就有人私信警告王山立即删除熊猫花花短视频,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王山不以为意,心想着这肯定是同行眼红自己,便不予理睬,后期还屏蔽了对方。

  2024年初,小李(化名)通过公证处取证,收集好王山侵权证据后,便将王山告上法庭,要求其下架所有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庭审现场,小李表示,熊猫花花的视频都是其每天早起买票排队到动物园辛辛苦苦拍摄的,花费大量心血。王山未经其同意盗用视频,本想私下解决,没想到王山对其一顿辱骂,还屏蔽了他。小李要求王山必须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王山则辩称:“我是根据自己的内容创作引用了一些小李的大熊猫视频,我的视频之所以火爆,不是因为小李拍的视频有多好,而是我的二次创作内容精彩,也沾了熊猫花花的热度。小李要求我赔偿是无理取闹!且我的短视频实际收益不多,我可以把赚的几千元钱给小李。”

  法官说法

  问题:王山使用小李的短视频进行二次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法律规定可知,合理使用的大前提是“适当引用”。

  那么,何为“适当引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一)被引用的作品发表与否;(二)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三)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是否适当;(四)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合理使用”还需符合三个条件:(一)引用时必须标明作者名称等;(二)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三)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作品应进行适当的而非大量的、整段的引用。

  此案中,对比小李、王山的视频可知,王山在使用小李拍摄的短视频时,未征得小李同意,未标明引用的视频作者为小李。且从王山发布的几个熊猫花花的短视频来看,虽然王山进行了二次创作予以配音解说,但视频中所使用的大熊猫画面有85%以上属于小李创作的视频内容,王山大量的、整段的使用,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王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就经济补偿、后期视频合作等达成意见。

  法官提醒

  在数字经济的助力下,我国短视频行业呈现出全民创作、全民分享的新局面。随手一拍、一剪、一点,人人都是短视频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视频的著作权不以“长短”而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再短的视频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有些人企图充当搬运、剪辑、传播他人内容的“搬运工”“剪刀手”进行牟利,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无论是短视频创作者还是用户,都应树立版权意识,共同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

  过期未注销的域名惹官司

  2021年3月,宝妈李红(化名)跟随热潮投入母婴电商行业,申请网站、注册域名,并备案登记。2023年初,域名到期,李红因忙于照顾孩子无暇经营网站,未对域名进行续费,也没有特意注销。

  2023年10月,李红收到法院传票。北京某公司以李红经营的“梦幻影院”网站非法传播其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为由,将李红诉至法院,要求李红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李红表示疑惑,自己只做过母婴网站,并未做过影院网站,且之前注册的域名过期后没有续费,也没有办法再使用,怎么会去传播别人的影片呢?

  法官说法

  问题①: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怎样的管理制度?到底何为域名?

  域名又称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

  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因此,网站经营者需要进行ICP备案登记,将网站主办人的资料、网站的资料等在工信部登记,备案成功即会获得ICP备案号。同时,域名具有一定有效期,到期需要续费,否则会重新开放注册,流入市场。而ICP备案登记如未主动注销,就一直存在并有效。此案就是因为李红域名过期未注销被他人利用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问题②:李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传播侵权影片网站的域名使用者到底是不是李红。北京某公司作为原告,首先应对李红实施的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此案中,北京某公司提供的域名备案信息仅能证明李红系该域名的备案主体,进而推定李红实施侵权行为,并主张其承担侵权损失赔偿等责任,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同时,经过调查发现,李红所有的域名于2022年12月19日到期后未续费,已于2023年3月27日从其公司删除。域名在到期后若未续费,域名会在48小时内停止解析,无法访问。而北京某公司取证的时间为2023年5月,李红登记的域名早因过期未续费而无法登陆使用。同时,法院也调查到涉案域名当下的注册商为境外公司,可以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李红并非涉案域名的使用者。最终,法院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域名属于互联网运营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已登记备案的域名过期后未续费亦无法使用,但因未办理域名备案注销而产生侵权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网络域名过期未续费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实施发布涉黄不良视频、侵权影视作品、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而ICP备案登记信息具有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明效力,如何对“僵尸域名”“僵尸注册商”进行管理,是当下亟需推进的痛点难题。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域名或者网站使用者,域名到期不再续费的,一定要及时注销备案,切勿让沉睡的“域名”再惹祸端。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10/42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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