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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做生意真诈骗 男子获刑8年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2

  近期,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潘某出具假合同虚构“石料加工”生意,骗取财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1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初,被告人潘某谎称自己在安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矿山处购买了矿山上的石料,和水泥公司签订了合同,想做石料破碎、加工生意。为了取得被害人郑某的信任,潘某出示了一份盖有水泥公司印章的假“供货协议合同”,并带郑某到水泥公司老矿山查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捣机、挖机装车劳务合同,郑某转账50万元保证金给潘某,期间又因平整土地等缘由支付20万元开工启动资金。

  潘某收到70万元后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抖音平台打赏、购买宝马车等,在很短的时间内花费殆尽。面对郑某的催促开工,潘某以人在外地、水泥公司内部整顿为由推脱。后郑某通过自己的调查发现,潘某与水泥公司的供货合同为虚假合同,催促潘某还钱。潘某前后分次归还19万元,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官心语

  警惕犯罪分子“伪装身份、抛出诱饵、先款后货、携款跑路”的做生意诈骗套路,要提高防范意识,可以通过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了解其是否存在、经营状况,要求对方提供履约能力的证据材料,查看合同的骑缝章是否完好,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理等方法辨别合同真伪,认真核实业务对接相关情况,保护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邰伦梅)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5/08/content_8993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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