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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捕捞不可为,增殖放流助修复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2

  案情回顾:

  4月29日上午,在吉首市矮寨镇新溪口河道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与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共同监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人龙某某进行增殖放流。

  去年,龙某某因使用农药非法毒鱼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龙某某构成非法捕捞罪,同时因其行为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决龙某某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并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依法判决后,检察机关监督龙某某于今年2月28日、4月29日先后在涉案河道投放鱼苗1.6万余尾,促进该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3月,龙某某在《团结报》发表致歉信,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检察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9/90/13878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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