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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1

  一、修订背景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已于2023年7月10日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首次为2000元/例,再次为3000元/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征收方式。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明确特殊情况下费用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抽取或聘请外地专家的、需要到外地调阅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其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据实收取。

  (三)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


原文链接:http://fgw.sc.gov.cn/sfgw/zcjdu/2024/5/11/49ca98c79dc4446cb0ba53d930ffe0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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