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装修工人乱扔垃圾 高空抛物定罪获刑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大港御景新城小区内一块棕色砖头及两块大理石边角料从天而降,其中一块直接击碎了路边一辆汽车的挡风玻璃。

  当天,公安机关对该案展开立案侦查,发现15楼的装修工人郭某某有重大嫌疑。在民警的反复追问下,郭某某承认是自己将建筑垃圾顺着15楼的连廊窗户丢下。经鉴定,受损车辆的损失价格为4473元,郭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郭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14日,吴兴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7月23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郭某某当庭翻供,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另择期开庭。

  8月3日上午,本案再次开庭。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多次作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为。

  近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对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高空抛物行为已进入民刑共治时代。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实施了高空抛物,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本案系“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湖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通过本案的宣判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5/t20240507_86752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