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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洲人家”赔偿“广州酒家”200万元!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近日,两起侵犯广州酒家集团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获得了终审判决。

  广州酒家集团诉中山某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中山某威食品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广州酒家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至此,历时1308天的维权之路一锤定音,尘埃落定。

  2020年,中山某威公司在明知广州酒家集团所持的“广州酒家”注册商标享负盛名的情况下,仍恶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涉案侵权标识,大规模开展月饼礼盒产品的生产销售。

  经查,该涉案侵权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均有销售,其中,线上销售渠道已拓展至天猫等大型电商平台,而线下销售渠道也分布至多家国内大型连锁超市,其侵权行径已对产品市场及消费者识别正品造成严重干扰与混淆,极易导致更多不良商家的跟风效仿。

  为坚决打击该商标侵权行为,遏制“傍名牌”现象,保护消费者权益,广州酒家集团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广州酒家集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

  经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广州酒家”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及美誉度。中山某威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所使用的“广洲人家”等标识,与“广州酒家”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中山某威公司实施了侵害“广州酒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考量了广州酒家集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理由中的合理因素,包括认定权利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中山某威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数据以及广州酒家集团的合理开支数额,所确定中山某威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是在合理范围内等因素,判决中山某威公司向广州酒家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此外,广州酒家集团旗下“陶陶居”注册商标,同样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陶陶居“幸福团圆月”月饼包装装潢为陶陶居公司独创,自2016年一直沿用至今,每年陶陶居公司都会加大投入为“幸福团圆月”月饼制作宣传画册及折页进行产品宣传。

  2021年,陶陶居公司发现广州某某华公司通过抄袭、模仿陶陶居“幸福团圆月”月饼包装装潢的方式长期生产销售月饼产品,随即向广州某某华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经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广州某某华公司的“傍名牌”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综合考虑陶陶居公司“幸福团圆月”月饼的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某某华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陶陶居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方面因素,判决广州某某华公司向陶陶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广州酒家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作为“食在广州”的主要传承者之一,广州酒家集团坚持“餐饮+食品”的双主业协同发展,目前旗下持有“广州酒家”“陶陶居”“利口福”三个中华老字号品牌,并致力于做精做优中华老字号品牌,且持续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知识产权维权,重点打击侵犯老字号品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8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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