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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遭遇“利滚利”,利息如何约定才合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复利,即为“利滚利”,俗称“驴打滚”。那么,计收复利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规范的?且看近日连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洪某文因装修房屋多次向郑某瑞购买材料而认识。2021年前,洪某文因资金周转需要,曾向郑某瑞借款3笔共计14万元。2021年2月22日,洪某文向郑某瑞出具一份借款本金为14万元的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该借条背面备注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2日共欠利息54936元。2022年2月22日,经双方结算,将前期的借款本息194936元计为本金,并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为35088元,加上本金194936元,共计230024元,抹去零头后,由洪某文重新出具一份借款本金为23万元的借条交郑某瑞执存,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重新出具借条后,洪某文本息分文未还。郑某瑞经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洪某文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法院另查明,洪某文曾于2019年2月22日向郑某瑞转账92400元,庭审中,郑某瑞认为系归还借款14万元在2019年2月22日之前的利息,洪某文认为系归还借款7万元的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洪某文向郑某瑞转账92400元的款项性质,因洪某文在转账该笔款项后,仍于2021年2月22日向郑某瑞出具了借款本金14万元的借条,且该借条背面备注的利息起算时间为转账当日即2019年2月22日,故郑某瑞陈述该笔转账系归还借款14万元在2019年2月22日之前的利息及其他借款,更符合交易习惯。而洪某文辩解系归还借款7万元的本息,缺乏依据,亦不符合客观常理,故不予采纳。因2022年2月22日出具的借条,其借款本金23万元,系对前期借款14万元结算复利并计入本金后算得的金额,故郑某瑞依据该借条主张的借款本息,应以借款本金14万元与以14万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9年2月22日起的利息之和为限。因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未超过年利率24%,故予以支持;而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1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超过了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故洪某文应按2024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支付利息;因2022年2月22日起郑某瑞主张的月利率1.1%未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故洪某文应按月利率1.1%支付利息。

  综上,连江法院依法判决洪某文应偿还郑某瑞借款140000元及上述认定的利息。

  法官后语,民间借贷利率本应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但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故为防止利率畸高,应设置上限,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故为防止其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对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设置了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陈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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