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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交警与“法”同行20载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202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20周年20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交通参与者。20年间,宁夏交警与“法”同行,广泛听取群众的声音和诉求,既做执法者,更是服务者,以润物无声的坚韧,守护着人、车、路的平安和畅通。

  

  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4月25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位有着30年多年警龄的老民警,回忆起本世纪初人们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称谓时,印象最深的是“违章”一词。“‘违法’与‘违章’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社会法治素养水平的提高。”交通违章一词最早出现在1955年8月19日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第5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施行后,《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但“交通违章”的说法依然沿用。“当时在交警队,大家也都习惯使用‘违章’的说法,直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始终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并将法治思维贯穿始终。这无疑对我区公安交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驶

  2011年5月5日,平罗县驾驶员买某因醉酒驾驶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实施后,我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的驾驶员。

  2012年5月3日22时许,平罗县交警大队民警执法检查中,对一辆微型货车驾驶员买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时,结果显示买某体内酒精浓度达92毫克/100毫升,后经法医抽血鉴定,确认买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07毫克/100毫升。警方吊销了买某的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这起案件的标志性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实施后,宁夏交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进入常态化。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道交法的第二次修正,删去此前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破除交通事故赔偿的城乡差别

  2012年6月,全区着手修订实施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破除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城乡差别。条例修订过程中,2013年初发生在永宁的一起交通事故被多次提及:事故死者张某为非农业户口,李某为农业户口。根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二人的死亡赔偿金相差近25万元。2014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共9章107条,对原条例修改73处,新增29处,删除39处,调整18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条款被首次写入条例,彻底破除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城乡差别,彰显对生命的尊重。新条例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循立足区情、以人为本、科学立法的原则,对驾驶人、行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都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执行标准,科学设定了机动车的最高限速值、禁行区域等,发挥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法治作用。

  

  发挥出更大的法治规范作用

  4月5日15时30分,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发现三辆摩托车相继在高速路上追逐骑行,民警见状当即拉响警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喊话方式要求3名驾驶员靠边停车。经询问得知,3名驾驶员从西安沿银百高速转青银高速,准备前往银川游玩。民警耐心向3人讲解《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引导他们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在日常出警中,不时能听到个别驾驶员质疑:“周边许多地方骑摩托车都可以上高速公路,宁夏为什么不可以?”“‘道交法’都没要求随车带灭火器,交警凭什么查我?”对此,执法民警总会耐心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一个转向车轮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是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的地方配套法规。

  4月9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这无疑将助力道交法发挥出更大的法治规范作用,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出行环境。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xwzx/gayw/202405/t20240507_4530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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