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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强化违法停车治理营造良好通行秩序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为保障“五一”假期广大群众出行便利,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联合推出便利停车和保障通行的服务管理措施。节日期间,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全市交警也通过强化巡查管控,及时依法对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治理,合力创造了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方便了市民、游客节日期间出行。明天是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持续保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管部门将通过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进一步强化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在此就相关事项作重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其中“规定地点”是指:

  一、政府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限时停车区。

  二、公安交管部门因大型活动等原因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公安交管部门在实际路面执勤工作中发现,个别驾驶人在日常停车时只图自己“省事”,不管是否“碍事”,将车辆斜列、垂直于路边停放、占压人行道或盲道停放、双排甚至多排停放,以及在公交车站区域停放,造成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困难。更有甚者,极个别驾驶人占用消防通道,或在消防栓周边,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停放车辆,形成了安全隐患。以上“随便停车”的现象既有失公德良俗,又是违法行为。为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安全顺畅,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影响道路通行、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停放车辆依法及时进行治理,全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在此,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于以下十类违法停车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在提醒纠正的同时直接予以处罚,对提醒纠正仍不驶离的,依法将车辆拖离违法地。

  (一)机动车在已公示的严管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

  (二)机动车占压人行横道停放。

  (三)机动车占压网状线停放。

  (四)机动车占压消防通道停放。

  (五)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

  (六)机动车双排或多排停放。

  (七)机动车在路口范围内停放。

  (八)机动车停放造成道路缓行或拥堵。

  (九)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

  (十)同一机动车当日已因违法停车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

  除上述十类情形以外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先提醒纠正。经提醒纠正,自行驶离消除违法停车行为的,不予处罚;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gayw/202405/t20240506_6616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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