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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车主跟车逃停车费115次!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4月25日消息,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陈某经常驾驶小车出入顺德某停车场。为逃停车费,陈某自作聪明,多次通过紧随前车而“顺利”离开停车场。经统计,陈某逃避缴费次数115次,总计人民币2089元。

  

  2024年1月26日,民警抓获陈某。案发后,陈某赔偿停车场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查实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小失大 被判处刑罚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蒋军军:

  随着智能收费系统的充分运用,自助缴纳停车费已成各停车场常态化运营方式,大大提高了车辆出入停车场的效率。而个别车主自以为无人看管便可有机可乘,逃缴停车费,殊不知这种逃费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本案中,陈某便心存侥幸,耍起“跟车逃停车费”的小聪明,终被法律惩罚。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传统人工值守停车场,还是无人值守的电子收费停车场,都应按照“一车一杆”规则进出停车场。切勿因贪便宜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8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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