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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美打的16支针有11支已过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做一次医美打16针花了25万元,事后发现这16针中大多数都过期了,该如何维权?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共52万元。

  据了解,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的推荐、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参观、听讲座,并于当天支付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接受A门诊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美容项目,共计25.78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由周经理代为支付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即在A门诊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注射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注射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几乎毫无变化,她进一步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注射的产品大多已过保质期。王女士认为自己遭遇欺诈,遂将B公司、A门诊部和周经理诉至南山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损失。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医疗美容是王女士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选择的服务项目,符合生活消费特征;A门诊部、B公司亦有别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本案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A门诊部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销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师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其在操作当时,尚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师资质等情况事先披露,相关行为均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南山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实际支付款项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证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以周经理为A门诊部、B公司招揽客户为由,要求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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