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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法院:成功调解劳动争议案 当场兑现赔偿金四千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试用期被公司辞退,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近日,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当场兑现赔偿金4000元,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23年11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电话方式约定,聘请刘某某为平武某项目建设施工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原告于当月20日从家里来到平武,次日正式在该项目上班。在刘某某工作21天后,该建筑公司以刘某某招聘时虚报年龄且工作能力不行为由,口头要求刘某某“走人”。

  

  “因为是试用期,公司就可以突然解除合同吗?”未满试用期的刘某某因不满建筑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不符合法律事实及条件,驳回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

  

  “这次刘某某提出的赔偿,是我从业18年以来第一次遇到的,每年在施工现场来回更替的管理人员不计其数,根本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该公司招工人表示。不少企业甚至有些HR认为,试用期是双向选择,随时可以解除。其实不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追究企业责任或要求经济赔偿。

  

  承办法官陈东详细了解案件双方情况后,发现该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完善、对招聘的录用条件与解除条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且未提前告知刘某某“解聘”,因此该公司应当依法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该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事实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及时组织双方调解。

  

  法官陈东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谈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终,在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圆满解决。

  

  【普法课堂】

  

  试用期内被辞退有无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过失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是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是需要提供相关实证的,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辞退员工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龙燕 余朝舞 赵银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30/2865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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