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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骑行自行车撞倒人,谁来赔?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我们都知道物业公司对维护小区的安全具有管理责任,那业主在小区内骑车撞到人,物业是否有责任?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郑小某和刘小某均系未成年人。林某系郑小某母亲,刘某和陈某系刘小某父母。某日,郑小某在小区内景观池旁嬉戏玩耍,刘小某在景观池附近骑车,突然看到前方正在跑动的郑小某,在大喊“小心,让开”的同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但双方还是发生了刮碰。郑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牙齿折断。郑小某及其母亲林某认为刘小某是在小区内玩耍,并非正常通行且车速过快,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应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对刘小某骑行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维护好安全秩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未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景观池旁有设置警示标语等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认为,郑小某虽系未成年人,但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0周岁,具备基本的活动风险辨识及规避能力,其应当认识到在景观池盆景台上玩耍存在危险,且其从盆景台上跳下后,由于边回头看边往外跑,导致未观察到正骑行自行车经过的刘小某造成双方发生刮碰,因此郑小某未妥善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对较大。刘小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 12 周岁,其在小区内的景观池旁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由于小区内部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生活区域,在该区域内骑行自行车,应负有较高的观察、注意义务,且其在注意到跑动的郑小某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双方刮碰,对于本案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景观池及其盆景台非儿童游乐设施,物业公司未在该区域内粘贴禁止玩耍嬉戏或注意安全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郑小某、刘小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40%、10%责任。因刘小某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刘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后,郑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郑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对维护小区安全具有注意、管理义务,但并非发生在小区内的所有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尽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个人来说,在小区内玩耍、骑行、锻炼等亦应使用规范器材在规定区域内进行,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负责。(何诺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28/42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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