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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我共护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未经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转载、使用他人文章、图片,可能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恶意攀附知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通过抢注热销样式、“打擦边球”等方式获取的商标、专利不受法律保护……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普法版面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旨在增强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前网络迅猛发展,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因素,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文学作品、摄影作品发布于互联网中的问题较为突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均构成对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也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经营风险和赔偿责任。

  案件一

  未经允许转载网络小说 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王芳

  网络文学以丰富的内容储备、较低的创作成本,成为数字文化产业的活水之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学作品不断涌现,但盗版网站、盗版小说也随之出现。近年来,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频发,不少盗版网站甚至建立起盈利合作机制,通过广告收益实现共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A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混沌战尊》等20部文学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趣某书”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涉案作品。A公司认为,B公司作为网站域名的运营管理方,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文学作品,且为付费阅读的收款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的作者分别与A公司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将作品全部著作权权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独家授予A公司使用。2020年9月9日,上海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B公司作为域名管理人经营管理的网站中,向其用户提供的《混沌战尊》等20部文学作品免费阅读和缓存离线阅读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根据A公司提供《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著作权人信息登记表》、网页截图等证据,足以认定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中向其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免费阅读和缓存离线阅读服务,侵害A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未经授权转载小说,构成对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下的体现,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涉案作品的作者授权A公司独家享有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网站未经A公司许可不得对该小说在网络上进行转载。即未经作者和授权网站的许可,或无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而擅自转载授权作品的行为皆为侵权行为。

  案件二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旅行社构成侵权被判赔偿损失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邱晗 钟秋金

  网络上许多美丽的图片都是有版权的,在转发使用时,一不留神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赵某对其创作的摄影作品《热爱生活》享有著作权。2024年1月,赵某调查发现,某旅行社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的摄影作品,用于宣传吸引游客、增加阅读量,且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遂诉至连城法院,要求某旅行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赵某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电话联系某旅行社,告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的照片,既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经释法明理,某旅行社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删除涉案图片,并表示愿意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微信公众号上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各类信息已成为常态,大家在享受着这项便利举措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的可能。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图片、表情包等素材并在公众号上使用,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且平台是否收取费用及盈利均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如果不属于规定中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将会面临构成侵权可能。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尤其在运营公众号、抖音号等网络平台时,发布文章前应事先了解引用图片、视频等作品的版权权属情况,并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切勿因法律知识的缺失心存侥幸,造成侵权后果。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28/4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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