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我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商家已发货,但我迟迟未收到货。请问,我可以向谁要求承担商品遗失的责任?
【解答】
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虽然商家已发货,但因购买的商品并未实际交付给您,该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和责任应该由商家承担,您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黄建芬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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