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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来“剧照代言”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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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某公司将买来的张译照片与其销售的产品联动宣传。

  红网时刻新闻4月26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花几万元购买“剧照代言”,就能让自家产品拥有“明星效应”!长沙某公司通过授权中介购买了演员张译在《黄金时代》中的剧照,满心欢喜地挂上产品图,当天便收到了来自经纪公司的警告……

  花钱买来的“剧照”到底能不能用?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剧照代言”被指侵权,产品方起诉授权方

  2023年3月16日,长沙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由合肥某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演员张译6-8张剧照、海报以及宣传物料,并授权长沙某公司旗下的两个品牌使用影视海报、剧照、宣传物料,乙方不可转授权其他单位。

  同时,合同载明,合肥某公司对提供的剧照、海报、宣传物料拥有合法使用权和授权许可,并提供了《黄金时代》电影出品方之一的某影业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长沙某公司向合肥某公司转账支付3万元。合肥某公司通过网盘向长沙某公司发送了演员张译8张个人照片素材,并提供了设计文稿供参考。

  长沙某公司设计了将张译照片与其销售的燃油添加剂联动宣传的海报图,并于2023年4月10日首次使用在其抖音的直播间和抖音商城。然而,当天下午,该公司便接到张译所属公司的律师电话,告知其不能使用该图片。

  经与合肥某公司沟通,长沙某公司最终下架图片。

  2023年4月14日,张译所属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严正声明,称张译从未允许任何影视公司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剧照用于影视剧宣传之外的目的。

  其后,长沙某公司要求合肥某公司退还3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长沙某公司将合肥某公司诉至法院。

  剧照存在“双重权利”,使用应征得表演者许可

  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肥某公司向长沙某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演员张译剧照、海报、宣传物料,长沙某公司可合理利用剧照结合自身产品在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与该电影联动宣传。

  法院查明,长沙某公司被张译所属公司告知不能使用图片后,就相关情况向合肥某公司发送《告知函》,合肥某公司在《回复函》中确认了其交付使用的宣传物料确系《黄金时代》剧照,但实际交付的照片系张译的个人形象照。

  照片中,张译身着白衬衣或西装正装,展示了其上半身或全身形象,这与电影《黄金时代》中张译的角色形象明显不同。

  即便是作为剧照,也包含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著作权人超出影视剧宣传范围使用,应当征得表演者的许可或有特殊约定。张译所属公司否认授权行为,合肥某公司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影片版权方对于影视剧宣传之外使用目的的合法授权以及演员本人对个人形象照的使用授权。

  法院认为,首先,合肥某公司无权授权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长沙某公司有权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使用电影《黄金时代》张译的剧照,而合肥某公司向长沙某公司提供的图片并非影视剧照,而系个人形象照,长沙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仅在合肥某公司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即进行使用,其自身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最后,长沙某公司使用涉案照片的时间短,当天即被相关权利人制止。综合上述因素,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本院酌定合肥某公司赔偿长沙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据此,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长沙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自2023年9月6日解除,合肥某公司退还长沙某公司合同款30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选择明星代言宣传产品,是提升产品知名度和拉升销售的常见方式。但由于明星代言费价格不菲,一些商家打起了明星剧照或形象照的主意,即将明星的照片与销售的产品绑定设计成海报宣传,制造所谓的梦幻联动。

  明星剧照,既承载着电影、电视剧镜头定格的作品内容,包含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也承载了演员的肖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就包括了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艺人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任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等。肖像作品权利人如影视剧制作方要超出影视剧拍摄、宣传、播出等使用目的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企业如果想使用明星剧照或形象照宣传,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严格审查影视剧照使用授权的版权授权链条和肖像权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60/13774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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