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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二创视频”诉讼频发,法官:不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这年头,要检验作品有多“出圈”,二创数量一定是重要指标,但若是牵扯上“版权”,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近日,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明星大侦探”诉哔哩哔哩平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引发网友关注。B站数千名用户上传《明星大侦探》相关视频,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却并没有得到该综艺节目的版权,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除了“看热闹”外,不少人也关心这类案件牵扯到的热点话题:平台用户“为爱发电”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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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站《明星大侦探》相关视频。

  “明星大侦探”诉B站法院判赔1000万元

  《明星大侦探》节目由芒果TV推出,但其在B站有大量用户上传相关视频。2020年,B站经营者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就因此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产生著作权纠纷,并书面承诺“尽最大努力防止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快乐阳光公司在B站再次公证取证到了3389条传播涉案作品的视频,该平台甚至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

  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宽娱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改编权,请求法院判令宽娱公司停止侵权、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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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站设立“明星大侦探”专区。

  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同时,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宽娱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及侵害改编权、署名权。

  法院判决,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其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

  宽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剪刀手”诉讼频发 不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视频侵权惹上官司的不光是平台、机构,最近,还出现了大量针对个人用户的侵权诉讼。

  记者在微博账号“剪刀手吐槽bot”看到,近期有多名“剪刀手”投稿求助,称自己因为影视剧、综艺的二创视频被著作权方起诉侵权。

  他们不明白:不为盈利,为爱发电,为啥被告了?

  还有“剪刀手”投稿称:“要求赔10万,最终和解了,通过这件事,想提醒一下剪刀手小姐妹们,引以为鉴,尽量不要再碰影视素材了,带有很大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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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刀手吐槽bot”上的投稿。

  近日,湖南高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其中就针对长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地“划重点”。

  白皮书称,新类型视频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

  “在这类诉讼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的,便构成侵权。”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丁恒芳告诉记者,“这与是否盈利无关,也就是说,不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何为“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不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这些具体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但显然,视频创作传播的类型愈发五花八门,除“同人二创”外,“玩梗”“鬼畜视频”“翻唱翻跳”也逐渐成为是否侵权的争议焦点。

  “法律还在不断探索长短视频的保护边界。”丁恒芳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63/13836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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