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山森公(青)林罚决字〔2023〕第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0104MA79KE**,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某路8号*****。
经我局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10日,在青河林管分局强罕营林区12林班3小班内G331线青河至富蕴至阿勒泰公路建设项目K123+957至K124+217段挡墙边修便道时,由于施工过程中便道的高度增加,出现滑落,导致便道路基超出施工红线,经鉴定,路基超出施工红线2874.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评估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2023年10月7日前恢复);
2、罚款68983.2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4491.6(元)×2(倍)]。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阿尔泰山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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